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英文名为CHINA OPTIMIZATION SOCIETY OF CAPITAL CONSTRUCTION。缩写为COSO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热心基本建设优化研究和实践的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团结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基本建设优化理论、方法的学术研究活动,交流优化研究和实践成果信息,总结推广优化建设和发展经验, 指导优化实践活动, 扩大我国优化研究组织与国际同行的交往与合作, 促进我国基本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可持续优化发展,为繁荣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基本建设优化研究和实践经验交流活动。
(二)针对基本建设领域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加强同国外有关科技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吸取有益经验和学术成果,提高本会成员科技业务水平。
(四)编辑出版基本建设优化学术书刊和资料,开展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推荐工作,积极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五)接受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预算编审等服务。
(六) 搭建基本建设资源优化和信息服务平台, 整合国际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先进技术资源, 接受委托开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开展其他促进中国基本建设事业优化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会员加入本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加盖公章报本会秘书处。申请单位会员须附上经上级批准的单位证照复印件,申请个人会员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批。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在接到会员登记表后十天之内完成审批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发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果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会员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因故不能尽到理事职责时,由理事会决议予以更换,并交下次代表大会追认,但更换比例不超过变更前理事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项以外的其他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不能到会者,事先应请假并对有关事项表明态度;无故缺席者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也可由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